联合开发“微型运行吊车”协议书 (生产厂家成员用)甲方:“微型运行吊车”发明人王绍清乙方: 乙方承诺参加发明人即将成立的“小龙吊集团”。并遵守集团的各项规则,有权享受集团成员的各项权力,为“微型运行车”的开发和生产,为成立集团总公司及微型起重设备研究所出力献策。该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为普通联合实施许可。双方制定如下条款: 1、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样机壹台及该机的生产图纸壹份,发明专利证书,产品企业标准,检测报告,注册商标,小龙吊集团图案,允许使用商标、企业标准及检测报告的授权书等。 2、甲方不收取乙方技术转让费,只收样机及图纸费,共伍万元整。 3、甲方有权独立组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。销售区为国外内、外。 4、乙方投产后,按销售额4%提取开发研制服务费,付给甲方。 5、甲方利用大家提供的开发研制服务费,成立集团总公司,继续研制更新换代产品,所有加盟的厂家,都可以免费提供新技术。总公司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厂家,统筹安排供、产、销、统一价格、统一注册商标(小龙吊)等。 6、乙方可以对产品改进、改造、但必须及时通告发明人,另外没征得甲方同意,乙方无权转让该技术。 7、乙方必须在半年内组织生产出产品,并走进市场,同时把技术、生产、销售等情况,每季度向甲方通告壹次,初步予订年产量为1千台,销售额1仟万元,日后逐年增加。 8、以上各条款,乙方必须按协议执行,否则,发明人将视乙方自动放弃该专利的使用权及该产品的生产权,也就是退出“微型吊车”开发联盟。 9、该协议有效时间为发明专利保护期到2014年。 10、该协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甲方:沈阳市绍清微型吊车厂 乙方:法人代表: 法人代表:签约人: 签约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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